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需求者,得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但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無須辦理國內招募。 前項辦理國內招募及撤回求才登記,適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一、第 二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