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42 條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 13719、或具有同等級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
    限。
四、有焊接與鉚釘之部分,應先施以焊接後再鉚接。鉚釘部分不得實施焊
    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及焊疤等足以影響強
    度之缺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