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油輪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清艙:於國內清艙之油輪,應依油輪清艙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於 國外清艙者,準用同標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二、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 三、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 四、於甲板或油艙兩側開設多處相對窗戶或使用通風管或其他抽風設備, 排除艙內積存之可燃性氣體、有害氣體,以保持艙內通風。 五、於切割油艙時,應裝設可燃性氣體警報器,並於作業前測定氣體之含 量,使其含量不超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