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42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二、未依第三十八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