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42 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