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42 條
雇主、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以外之醫事服務機構或其
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得將發生
傷病個案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傷病名稱、聯絡方式及通報者資訊等
資料,通報至職業傷病通報系統,以適時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
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