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 書(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 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被保險人未檢具前項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 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醫師開具資格之取得、喪失及門診單之申領、使 用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