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2 日
第 42-1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對外招訓之下列訓練
單位,應於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
二項認可;經認可後,始得對外招訓:
一、原經認可得對外招訓之非營利法人。
二、未經認可之非營利法人、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定原經認可之非營利法人,屆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
條第二項重新認可者,得廢止其原認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