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第 20、21、23、24、28、31、38~40、43
條條文;增訂第 20-1~20-4、42-1~42-3 條條文;刪除第 41 條條文,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2-2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施行前,訓練單位曾經評鑑且評
鑑結果未明定效期者,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二十條之
三申請評鑑;屆期未申請評鑑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原經評鑑之結果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