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43 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
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且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得
自行請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