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 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且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得 自行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