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2:06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第 43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 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 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