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2 日
第 43 條
本規則除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十三條附表十
一、第十六條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七條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