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第 20、21、23、24、28、31、38~40、43條條文;增訂第 20-1~20-4、42-1~42-3 條條文;刪除第 4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 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十六條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 個月施行,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二十 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七條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 行;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