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第 20、21、23、24、28、31、38~40、43
條條文;增訂第 20-1~20-4、42-1~42-3 條條文;刪除第 41 條條文,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
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十六條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
個月施行,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二十
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七條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
行;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