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
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第 43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作業開始前,應確實隔離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間之連結部分,並將該設
    備給予充分換氣。
二、應將附著或堆積該設備內部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
    充分濕潤以防止其飛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