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43 條
作業區、工作間或庫房五十公尺以內,不得使用本材或木炭等類燃料,如
有煙囟,應設防焰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