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30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43 條
高壓氣體設備 (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 應具有以常用壓力二倍 以上壓力加壓時,不致引起降伏變形之厚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 等以上強度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