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43 條
固定式起重機之電磁接觸器之操作回路接地時,該電磁接觸器有接通之虞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圈之一端應連接於接地側之電線。
二、線圈與接地側電線間,不得有開關裝置。
操作回路應於停電時,切離所有電動機電路,使操作用開關器未回復至停
止之作動位置時,電源無法啟動。但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具有能自動
恢復至停止作動位置,並停止該起重機作動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