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自儲存設備洩漏的氣體流動至 火使用場所,應依左列規定採取必 要之措施: 一、設置高二公尺以上之防火牆或防護牆,使儲存設備與有火場所間之 迂迴水平距離在八公尺以上。 二、使用火場所之建築物為不燃性時,自儲存設備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 之建築物開口部應設置向外開之防火門,人員進出口應設二重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