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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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
        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求職
        假。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
        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
        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