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43 條
選手於競賽中認有爭議時,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爭議處理。競賽結束後
提出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