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43 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所定受僱或僱用期間之認
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
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