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4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整合服務情形,得辦理認可醫療機
構聯繫會議;認可醫療機構並應派員出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