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44 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查核或限期檢送同條第一項資料時
,工會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或未於限期內檢送資料者,處行為人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