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05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