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第 44 條
醫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流產、美容外科、
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
、掛號費、證件費、醫療院、所無設備之診療及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未包括之項目。但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
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