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44 條
爆竹煙火製造業之設廠、擴建或變更,除依工廠設立登記有關法規辦理外
,並應經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邀集勞工、消防及地方主管機關會同
勘查合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