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44 條
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
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營建用升降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
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
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