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5 14:59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44 條
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算得之值乘以熔接接頭效 率所得之值。 前項熔接接頭效率,應取附表四規定之值。
相關圖表:
附表四.DOC
附表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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