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5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44 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三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 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 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