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44 條
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
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
三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通
知其投保單位。
前項之金融機構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請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受
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負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