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04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45 條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 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