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