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
項後段、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
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
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
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