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5 條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
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
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