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1 日
第 45 條
題庫命製人員於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
檢定。但試題使用逾二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題庫命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
:
一、題庫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
    檢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適用前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