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前二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校。 二、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三、公益體育團體。 四、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等相關業務之公司。 五、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賽,附有證明文件之 機構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