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11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第 45 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 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