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45 條
高壓氣體鋼瓶之搬運處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鋼瓶之近距離搬運,應使用專用手推車或利用鋼瓶底裙立滾,不得於
    地上拖拉或將鋼瓶倒臥地上予以滾動。
二、鋼瓶之卸車或自高處搬下時,應避免鋼瓶與地面直接碰撞,並不得由
    上向下拋置。
三、使用吊車搬運高壓氣體瓶時,應使用其專用吊具,嚴禁使用電磁鋏頭
    。
四、無論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鋼瓶保護蓋作為提升鋼瓶之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