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45-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氮氧人工調和混合氣供給氣體時,應參照
附表四之七之相當空氣潛水深度,並依其減壓時程作業,其氧氣濃度不得
超過百分之四十,且氧分壓不得超過一點四絕對大氣壓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