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 限。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之給與標準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