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46 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之裝設、配置,除電業法規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依下列
規定:
一、在電力線附近從事伐木作業,應有防止倒木撞及電力線之措施。
二、電話線不得架設在電力線上方,應與電力線保持適當間隔。
三、不得在電力線附近焚燒林木。
四、設置於室外露天之電氣設備,應有適當之防蝕及防濕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