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09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第 46 條
事業單位應於清艙或解體作業前指派清艙作業或解體作業之實際負責人為 安全負責人,綜理作業安全業務,並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