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46 條
選手於競賽完畢時,經裁判長會同大會工作人員將其作品編號加封,並將
大會提供之工具、設備及材料整理交場地負責人後,始可離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