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第 46 條
勞工向保險人請領年金保險之給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二、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除前項規定文件外,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者,應檢附已領取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之證明文件;有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正背面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