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第六條及第三章規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月二日修正 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