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經撤 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 四、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