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辦理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之醫 療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委託期間內視為認可醫療機構。但不適用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有關補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