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6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辦理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之醫
療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委託期間內視為認可醫療機構。但不適用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有關補助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