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護者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技 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工作之意願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 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 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 條第十款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