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3:18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第 46-1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包含 下列事項: 一、緊急應變措施,並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之安全。 二、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