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第 47 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