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
、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
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47 條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
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